【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颁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释义:第八条

时间:2019-01-01 来源:教学资源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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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释义】 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在国防教育方面职责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教育、民政、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这项规定表明,国防教育作为一项宏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党政机关中的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其中,教育、民政、文化宣传部门在抓国防教育工作中又负有重要责任,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部门是学校教育的主管部门,负有组织和指导学校开展国防教育的重要职责。加强学校的国防教育,对于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又是全民国防教育强劲的助推剂,拥有3亿多大、中、小学生的学校国防教育搞好了,不仅能为全民国防教育打牢坚实的基础,还能有力地推动全民国防教育向前发展。我国国防的未来寄希望于学校国防教育,全民国防教育的发展寄希望于学校国防教育。这就需要各级教育部门从战略高度认识抓好学校国防教育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国防教育工作纳入学校教育的总体系,摆上学校教育的应有位置,切实履行好组织、指导学校国防教育的神圣职责。

民政部门是与国防教育关系十分密切的一个政府部门。结合拥军优属工作开展国防教育,是各级民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新时期加强和推进全民国防教育的一条基本经验。民政部门在广泛开展各项拥军优属活动中,对人民群众进行爱国拥军教育,让国防教育进入千家万户,可以使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拥军优属活动,认识国防,了解军队,增强国家意识和国防观念,增进与人民军队的鱼水之情;可以使全社会通过拥军优属活动,形成浓厚的关心国防、热爱军队、尊重军人的良好氛围。实践证明,民政部门把国防教育与拥军优属工作紧密地结合起来,不仅是实现国防教育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而且对加强新时期军政、军民团结,密切“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条第一款中所指的“文化宣传”部门,是从广义上讲的。它包括宣传、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以及其他在意识形态领域负有社会宣传教育职能的部门。国防教育以培养公民的爱国主义精神为核心,重在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丰富人们的精神世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一项重要的宣传教育工作。因此,所有的文化宣传部门都有责任按照各自的职责抓好全民国防教育。从各地开展国防教育的实践看,需要特别提到的是在国防教育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宣传部门。宣传部门是在党委领导下主管意识形态工作,指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部门,在抓好全民国防教育中负有极为重要的责任。宣传部门全面掌握党和国家各项宣传政策,负责统一部署和指导宣传工作,可以协调各方面的宣传力量、调动各种宣传手段,在全民国防教育工作中能够发挥其他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条第二款规定,“征兵、国防科研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军事设施保护等工作的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国防教育工作”。本款中提到的这些部门与教育、民政、文化宣传部门不同,这些部门主管的工作本身就属于国防领域的工作,是直接为国防建设服务的。对这些部门在其主管的工作范围内应当履行的国防教育职责,除了本法的规定外,有关的法律、法规也有专门的规定。如根据我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征兵工作的有关规定,各级兵役机关(即征兵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征兵期间,应当对广大青年深入进行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依法服兵役的教育,认真做好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工作,鼓励他们为保卫社会主义祖国积极履行服兵役义务。根据《人民防空法》的有关规定,各级人民防空工作的主管部门在管理人民防空工作中,应当“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发布的《国防交通条例》的有关规定,国防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本系统、本单位的人员进行国防交通教育”。根据《军事设施保护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各级军事设施保护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抓好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的国防教育,“组织开展军事设施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考虑到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部门在其主管工作范围内负责的国防教育工作有特殊要求,同时,也为了使国防教育法与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国防教育的规定相衔接,本条第二款对这些部门依法负责国防教育工作的问题作了原则规定。

本条第三款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是我国开展全民国防教育必须依靠的重要力量。由于这些社会团体有着健全的组织体系和广泛的群众基础,特别是对其所联系的广大工人、青少年、妇女以及其他各阶层的人民群众,有着很强的号召力和影响力,因而在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全民国防教育方面,可以施展其优势,发挥重要的作用。*同志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作用寄予殷切的希望,他指出:“工、青、妇等群众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运用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加强对广大职工、青少年和妇女的国防教育”。

工会是中国*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广大工人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它在教育和组织工人为实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工会开展国防教育,有利于国防教育深入到厂矿企业,深入到广大职工之中,使企业了解国家对其在国防方面的要求,关心和支持国防建设,把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强大和国防的巩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使职工了解自己与国家和国防的关系,心系祖国、情系国防,在本职岗位上积极为国家和国防建设作贡献。

共青团是中国*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广大青年的桥梁和纽带,是中国*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组织在广大青年团员和青年中广泛开展适合于青年特点的国防教育活动 ,可以使青年学习和掌握现代国防知识,了解自己在国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可以陶冶青年的思想情操,激发爱国热忱,增强国防观念;可以引导青年把实现自身的价值与报效祖国紧密地结合起来,把实现远大理想与进行艰苦奋斗的革命实践结合起来,努力争当建设国家、保卫国防的栋梁之材。

妇女联合会是中国*领导下的妇女群众组织,是党联系各界妇女的桥梁和纽带。各级妇联组织在广大妇女中积极开展国防教育,可以拓展妇女接受国防教育的渠道和途径,烘托国防教育的社会氛围,增强妇女对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了解和认识,有利于广大妇女群众在支持和参与国防建设中更好地发挥“半边天”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颁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释义: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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