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小学内部控制制度【七篇】

时间:2021-09-10 来源:实用范文 点击:

制度化管理有利于提高效率,制度透明公开。在制度化管理下,一切程序化、规范化,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作失误。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新华小学内部控制制度的文章7篇 ,欢迎品鉴!

【篇1】新华小学内部控制制度

  1.内控建设评估。

  内部控制的评估,主要是检查预设目标是否达成。达成是有效的内部控制建设,相反失效或效果未达到预期的内部控制建设。

  计算利润账户。

  利益不能一概而论地取代经济利益。利益的范畴有公益利益、政治利益等。

  招商引资,私营企业计算经济账户,企业在这里生产,能否获得足够的经济利益,没有很大的风险

  国家企业计算经济会计、责任会计,如大型能源企业的选址,必须考虑政府发展的导向,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出去的战略也是承担自己责任的表现。

  作为国有大型能源企业,为国家解决忧虑,在能源领域不下雨,建立能源安全体系

  政府机关计算民生账户、环境账户、发展账户等,大力发展经济可以拉动国家GDP增长率,但同时需要评价环境污染、失地农民就业问题、市场容量问题等。

  中石化的社会责任。

  失效的内部控制建设,费用支出失控,潜在损失增加,制度管理混乱。

  例如,一些民营企业为了活跃经济,允许部门经理支出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但适用范围没有明确的规定,没有监督机制,部门经理大手大脚,浪费,使本来微利的企业出现赤字,本来赤字的企业雪上加霜。

  企业利益驱动下的污染。

  一些企业由于财产、物资内部控制管理薄弱,物资采购制度松弛,库存采购、检查、保管、运输、支付等责任未严格分离,库存发行未按规定程序处理,未及时与会计记录核对,发行的货款也未能及时回收,多年损失、废弃、不足、积压、滞销等未处理,巨额损失隐藏在库存中,经济往来审查制度不健全等因素

  过度招待。

  一些企业由于财产、物资内部控制管理薄弱,物资采购制度松弛,库存采购、检查、保管、运输、支付等责任未严格分离,库存发行未按规定程序处理,未及时与会计记录核对,发行的货款也未能及时回收,多年损失、废弃、不足、积压、滞销等未处理,巨额损失隐藏在库存中,经济往来审查制度不健全等因素

  虚假的清算。

  二是管理会计。

  主要看政令是否畅通。一些单位的内部控制形状相似,有些制度本身不合理,不健全,有些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各行各业,制度形状相同。

  一些上市公司每年提取的坏账损失和商品削减损失往往是数千万元,一次报告数亿元损失,企业经营状况变脸时发生。

  有些公司信息层次失真,为了维持自己的形象和业绩需要,包装真正的业绩,在主要领导的指示下误解投资者。由于管理不当,一些单位成为犯罪的温床,经常出现违法违纪现象。例如,国有企业的业务主管部门以借用的名义从国有企业获得豪华车辆的使用权。

  最近爆炸的会计挪用公款欣赏女播音员事件是人员管理的异常。

  2.2.......

  内控建设监管。

  一是制定规则。

  无规矩不成方圆,人性恶的一面不仅仅是教育,更重要的是制约。

  建立三个相对独立的控制水平:

  第一层相互制约,建立以防为中心的日常监视防线。

  第二个层次是事后监督,在会计部门的正常会计核算的基础上,对各单位、各业务进行日常性和周期性的检查,建立以"为中心的监视防线。

  第三个层次是以审计、纪律检查部门为基础,通过内部常规审计、离职审计、通报、监督审查的报告等手段,对内部各科构建有效的";调查";主要的监督防线。

  以上三个";防、堵塞、调查";递进式监督控制,及时发现问题,始终贯穿该功能。

  二是加强内部控制制度。

  实施情况的检查和审查。

  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的违反者,坚决处理,与职务升降有关。

  只有结合压力和动力,才能最终达到内部控制的目的。

  三是加强内部控制行为主体。

  ";人";的控制。

  把内部控制工作落到现场。

  不管是哪的内部控制,行为主体都是人。只有上下一致,及时沟通,随时掌握相关人员的思想、动机和行为,才能做好内控工作。

  领导者除了以身作则发挥表率的作用外,还必须做以下工作

  ●第一,要及时掌握内部人员的思想行为情况。行,必有其动机,着重了解赌博、炒股、做生意、与社会劣质人员交流、追求超常消费等情况,掌握有关人员犯罪的原因,采取措施防范和控制。

  ●第二,对业务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职业道德教育要从正反两方面加强法纪政纪、反腐倡廉等方面的教育,用周围的人说周围的事,加强基础教育。

  ●第三,加强对人员的继续教育,提高工作能力,减少业务处理的技术错误。

  四是接受和加强外部监督。

  要确立前期不怕出问题,中期不怕阵痛,后期不怕负担的思想。

  接受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企业协会、消费者等多维外部监督。最终,将问题分解到内部建设中,避免在一个地方摔倒两次。

  中纪委网络监督渠道。

  五是建立良好的信息交流系统。

  让职权在阳光下运行。

  习总书记在浙江省委书记期间指示的村级财务民主监督制度有效抑制了干部乱花钱、人民怨言的不良情况。

  同时,良好的信息和沟通系统能够及时掌握运营情况,提供内容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形成良好的闭环,提高效力。

【篇2】新华小学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保证单位会计工作有序进行,根据《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的原则:

  1、所有会计事项必须经两人以上经办;

  2、审批与经办分管;

  3、钱与账分管;

  4、账与物分管;

  5、钱与物分管;

  6、对各项会计业务的处理必须进行稽核。

  二、各会计岗位设置、职责和权限划分应遵守以上各原则。

  三、凡涉及现金、银行存款的收支及转账业务,在会计处理手续上必须做到:

  1、上级审批、下级经办,使上下级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

  2、主管部门审批,有关部门经办,使部门之间受到监督与牵制。

  3、一个岗位经办,另一个岗位复核,使岗位之间受到监督与牵制。

  四、凡涉及材料、物资设备的进出业务,在经办手续上必须做到:

  1、审批、购买、验收各环节独立进行,专人负责,使各环节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

  2、保管、领用、核算、财产清查各环节独立进行,专人负责,使各环节之间相互监督与牵制。

  五、出纳岗位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六、审核结算岗位不得兼任工资、公积金和各项收费的管理工作。

  七、会计电算化系统的维护和开发岗位人员不得从事前台会计账务处理系统的操作。

  八、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九、各会计岗位严格履行其岗位责任制,严守工作纪律,按照会计法规制度和工作程序办理会计业务,不得超越岗位职责权限。一人多岗或一岗多医院财务内部控制制度人的情况下,必须符合上述各项原则。

  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纪律的

  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办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xxx镇卫生院

【篇3】新华小学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XXXXXX国有资产管理,有效防控资产管理活动风险,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中国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X号)、《XXXXXX关于印发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和处置管理两个暂行办法的通知》(XXXX号)等相应管理规定,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本局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本局的国有(公共)财产。包括国家拨给本局的资产,本局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按价值形态可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本局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配置管理、使用管理、处置管理、产权登记、纠纷调处管理等环节。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目标

  (一)维护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实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

  (三)推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充分有效利用;

  (四)提升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内部控制任务

  (一)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相结合的审批程序,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配置、使用、处置相互协调和良性循环的执行程序;

  (二)建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全方位、多层次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三)建立产权清晰、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管理有序,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效能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模式。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七条

  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机制,资产管理股室、资产使用股室各司其职、共同保障资产的完整与有效利用。

  第八条

  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

  (一)资产日常管理组织

  资产日常管理组织由“资产决策机构”、“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构成。

  1.资产决策机构

  党组会是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资产的管理规定,审定局机关资产管理工作规范;

  (2)审批局机关资产购置计划及新增资产购置预算;

  (3)审批局机关资产处置申请;

  (4)对局机关范围内的资产进行合理调配;

  (5)组织实施和检查厅机关资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开展对局机关资产管理工作的培训和考核;

  2.资产管理部门

  资产管理部门由资产财务管理部门和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共同组织开展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分别是:

  财务股是资产财务管理的主要部门,其主要职责:

  (1)组织编制资产预算,审核资产购置计划预算明细;

  (2)组织制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3)对资产总账进行管理,按资产分类进行资产核算;

  (4)定期与单位资产实物管理部门进行账务总账和资产明细台账核对工作;

  (5)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办公室是资产实物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1)编制资产购置计划,办理资产采购、验收入库、领用、调配、资产维修等资产日常工作;

  (2)登记和保管资产实物明细台账、资产卡片,并定期和资产财务管理部门进行账账核对,与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账实核对;

  (3)定期组织资产实物清查盘点工作;

  (4)按本办法规定办理资产处置、资产评估等工作。

  3.资产使用部门

  局机关各股室是资产的具体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

  (1)维护本股室所辖范围内的资产实物,及时做好资产领用登记;

  (2)合理使用资产,不定期对所辖范围内资产进行盘点,确保资产安全和完好;

  (3)在财务股的组织下,完成资产清查盘点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

  岗位设置要求

  (一)按照账实分离的原则,设立局机关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并确定资产财务管理人员和资产实物管理人员,岗位设置时不能一人同时兼任二岗;

  (二)结合管理机构设置要求,设立局机关各业务股室管理员;

  (三)资产财务管理和资产实物管理的岗位人员信息应报财会股备案;发生变动时,应在变动后及时报财会股调整备案信息。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十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本局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本局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本局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本局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严格按照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从本局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程序要求

  财务股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本局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办公室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财务股审核;

  (二)财务股根据本局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本局资产购置计划,报县财政局审批;

  (三)县财政局根据财务股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县财政局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本局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资产与采购管理结合的管理要求

  本局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资产配置报批程序要求

  本局向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县财政局批准。

  本局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财务股审批;财务股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六条

  对于本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财会股进行调剂,并报县财政厅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章

  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本局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本局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局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本局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一)国有资产自用管理:本着实物量和价值量并重的原则,定期清查实物资产,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及有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并对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二)对外投资: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国有资产投资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应当在保证本局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严格控制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不得利用财政拨款和财政拨款结余资金对外投资。

  (三)出租、出借:将国有实物资产出租、出借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第十九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权属清晰:本局用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

  (二)安全完整:本局要定期对自用和出租、出借的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借出资金进行清查,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风险控制:本局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披露。

  (四)注重绩效:本局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和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利息等要全部纳入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鼓励实行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条

  资产使用与收支管理要求

  财务股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购置的资产,如无实物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验收入库单,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资产使用与预算管理要求

  本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购置、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产权登记。

  第二十二条

  资产使用的审批程序要求

  (一)自用资产:建立建全验收、领用、使用、保管和维护等管理流程,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并建立资产领用交回制度、资产统计报告制度。

  (二)本局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按以下程序办理:

  (1)各处室申报。各处室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或以实物资产出租、出借,必须按要求附相关材料,汇总办公室,办公室以正式文件逐级申报;

  (2)财务股审核。财务股对申报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计划财务处审核;

  (4)XXX财政厅审批。XXX财政厅按审批权限对报送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对数量较大的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可就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5)评估备案与核准。本局根据XXX财政厅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XXX财政厅备案。评估结果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

  (6)本局进行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时,应依照批准文件进行商务谈判,签订合同,办理有关对外投资或出租、出借事宜。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第三十八条规定:]

  第五章国有资产处置

  第二十三条本局国有资产处置,是指本局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本局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量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八条规定;》

  第二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的方式有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七种。

  (一)无偿调拨(划转):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本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三)出售、出让、转让:变更国有资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四)置换:本局与其他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五)报废: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六)报损:由于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七)核销:本局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无偿调拨(划转)处置资产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无偿调拨(划转)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因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拟无偿调拨(划转)国有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清单;

  (六)将所属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到气象部门外其他中央单位的,提供双方意向性协议,以及接收方主管部门同意无偿调拨(划转)的有关文件;

  (七)将所属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到地方单位的,提供本局同意划出的相关文件,以及提供接收方省级财政厅(局)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

  (八)其他相关材料。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六条对外捐赠资产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一)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本局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局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本局决定捐赠事项的有关文件;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对外捐赠资产时,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XXX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XXX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本局无偿调拨(划转)或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及时办理入账手续,并逐级上报中国XXX备案。

  [注:《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第二十七条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出售、转让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出售、转让方案,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方式等;

  (五)出售、转让合同草案,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六)其他相关材料。

  本局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通过产权交易机构、证券交易系统、协议方式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本局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应当严格控制产权交易机构和证券交易系统之外的直接协议方式。

  本局国有资产出售、出让、转让,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参考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重新确认后交易。

  计划财务处根据审批文件、合同及资产交接清单完成产权注销。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国有置换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置换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五)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

  (六)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第二十九条国有资产报废、报损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报废、报损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能够证明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盘点表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报废、报损价值清单;

  (五)非正常损失责任事故的鉴定文件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文件;

  (六)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

  (七)其他相关材料。

  [注:《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第三十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发生损失申请损失处置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处置申请文件;(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

  (四)债权或股权凭证、形成呆坏账的情况说明和具有法定依据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提交相关法律文书;(六)其他相关材料。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第三十一条货币性资产申请损失核销时,办公室整理如下材料报送财务核算中心、计划财务处分级审核后,.上报XXX财政厅审批。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文件;

  (二)《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债务人已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关闭,用债务人清算财产清偿后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提供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以及财产清算报告、注销工商登记或吊销营业执照的证明、政府有关部门决定关闭的文件;

  (四)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的法律文件;

  (五)涉及诉讼的,提供判决裁定申报单位败诉的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或裁定书,或虽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法律文件。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第三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本局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土地使用权转让收益,按照《财政部关于将中央单位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综(2006)63号)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等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科技成果转化(转让)收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的有关规定,在扣除奖励资金后上缴中央国库。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十三条本局处置国有资产,应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各处室申报。各处室处置国有资产,须填写《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汇总到办公室,再以正式文件向财务核算中心申报。

  (二)财务核算中心审核。财务核算中心对各处室的申报处置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等审核后,按照审批权限审批或上报。在审核过程中,财务核算中心认为如有必要,可对拟处置的资产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三)XXX财政厅审批。XXX财政厅按照审批权限对本局报送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

  (四)评估备案与核准。单位价值在5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处置,本局根据XXX财政厅的批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气象专用设备应当经过中国XXX业务职能司审核或授权审核),评估结果报XXX财政厅备案。评估结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核准的,报财政部核准。

  (五)公开处置。本局对申报处置的国有资产进行公开处置。

  [注;《XXX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三十四条本局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本局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本局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本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局应当加强对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

  (一)对资产实施归口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和保管责任人,落实资产使用人在资产管理中的责任。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应当指定专人保管、专人使用,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二)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明确资产的调剂、租借、对外投资、处置的程序、审批权限和责任。

  (三)建立资产台账,加强资产的实物管理。本局应当定期清查盘点资产,确保账实相符。财会、资产管理、资产使用等部门或岗位应当定期对账,发现不符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四)建立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做好资产的统计、报告、分析工作,实现对资产的动态管理。

  [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苑(试行)》第四十四条规定;]

  第三十六条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局资产清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本局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的工作。

  本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第三十八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本局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和完善制度等。

  本局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对本局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财产清查是指对本局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本局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完善制度是指针对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

  [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第七章产权登记与纠纷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本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本局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第四十条本局应当向XX财政厅或者经XXX财政厅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本局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本局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条规定;]

  第四十一条本局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本局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本局性质、主管部门;

  (三)本局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局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本局国有资产产权更变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本局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本局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XXX财政厅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注:停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六条、三十七条规定;]

  第八章资产统计报告与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条局长为局机关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组织、指导、监督和检查资产管理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有效利用、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各处室负责人应对本业务处室使用的资产负责,保证本业务处室使用资产的安全和完好。

  第四十五条纪检组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对本局国有资产配置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局机关各业务处室要积极履行资产管理职责,建立、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资产动态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资产配置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四十七条实行资产台账登记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及时更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自觉接受省财政厅对资产配置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实行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由财务核算中心向局领导、省财政厅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及时反映本局资产使用以及变动情况。

  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部门决算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向省财政厅报告国有资产使用情况。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配置、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予以问责;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本局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条规定;]

  第五十一条本局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财务核算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财务核算中心在配置本局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务核算中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违反本办法有关本局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规定;]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制度与上级有关部门制度相抵触的,以上级部门制度为准。本局内其他规定与本制度相抵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财务核算中心负责解释。第五十五条本制度经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4】新华小学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严格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和规范单位内部财务控制,提高内部财务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从事财务管理的人员应遵纪守法、敬业爱岗、依法办事、保守秘密、搞好服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二条各单位选配财务人员时,必须对其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进行全面严格考察,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以及曾因经济问题受到撤销行政职务以上(含撤销)处分的人员,原则上不得从事会计和出纳岗位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要随时掌握财务人员的思想动态,对法纪观念淡薄的人员,要及时调离财务工作岗位.

  第四条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出纳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人员.

  第五条各单位内部具体管理资金账户的机构应分别设立会计、出纳、稽核岗位,并明确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会计、出纳、稽核业务应相互制约.出纳人员办理资金账户的收付款业务,必须由会计人员制单,按职能和权限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未经领导批准,不得擅自调整、调度银行账户资金,也不得将未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的付款票据留存抵库,无拨款依据不得拨付资金.稽核人员应对资金的收、付业务进行定期审核,并在会计凭证上签字.

  第七条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必须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要求开设银行账户的文件.银行预留印鉴应为本单位财务专用章、本单位负责人名章、出纳人员名章.不得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办理定存或其他形式存款.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货币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和定期轮岗规定落实到位.

  (一)担任出纳的人员应当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出纳不得兼任稽核、票据管理、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和对账工作.

  (二)单位实行印鉴与票据(支票)分管制度.设立印鉴保管登记簿,银行预留印鉴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由保管人员签名登记.分管印鉴或票据(支票)的财务人员外出时,应将印鉴或票据(支票)移交给单位领导指定的人员暂时分管,严禁印鉴和票据(支票)由同一人保管.分管印鉴的人员不得私自将印鉴交于他人代管或代盖.

  (三)出纳登记财务收支业务的出纳账,应单独设立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采用三栏式的定本式账页,严格实行一年一本出纳账.不得用银行对账单代替日记账,也不得按会计账簿上的现金、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额抄录,必须根据每日发生的会计凭证逐笔登记,每日结出余额.对采用会计电算化登记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也必须根据每日发生的会计凭证逐笔序时登记,年末将采用会计电算化登记的账页打印并按定本式出纳日记账的管理要求装订成册,同时按规定备份磁盘文档.

  出纳账簿由封面、扉页、账页组成.启用表应注明启用日期、账簿页数、记账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出纳员名章和单位公章.

  (四)出纳员登记出纳账簿,要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摘要、金额及其他有关资料一一记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字迹工整,摘要清楚,登记及时.登记完毕,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名或盖章.

  (五)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每一账页的第一行写“承前页”;每一页的最后一行写“过次页”.每月登记完后,要在下行写“本月合计”,在“本月合计”下行写“本年累计”.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必须逐日结出余额,没有余额的在“借”或“贷”栏内写“平”字,并在余额栏内标“——q——”表示.

  (六)按规定应当由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与事项,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使用财务专用章必须履行相关的审批手续并进行登记.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加强货币资金的核查控制.指定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会计人员不定期抽查盘点库存现金,抽查银行对账单、银行日记账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核对是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对调

  节不符、可能存在重大问题的未达账项应当及时向会计机构负责人

  报告.

  第十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货币资金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

  位设置情况;是否存在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情形;是否存

  在违规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的情形以及其他违反《人民币银

  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的情形;对以前检查中

  发现的违规情况,是否及时进行整改;与货币资金管理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单位应设立支票和其他票据领用簿,购买支票或其他票据,按编号登记;领用支票或其他票据,应由领用人在领用簿上签名.对作废支票应及时收回,并在支票领用簿上准确登记作废支票的号码.

  第十二条出纳人员按复核无误的收付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及凭证所列金额收付现金时,应在凭证上加盖“收讫”、“付讫”戳记.出

  纳人员付款时,报销人或收款人必须在付款凭证、支票存根及有关凭证上签字.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应经常对库存现金进行清查盘点.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每月应对出纳人员保管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日

  记账进行抽查,并有文字记录.每月终了,会计人员和出纳人员必须共同核对会计账簿与出纳账簿的银行存款和现金账目,共同清点现金实物量,编制现金盘点表,经会计主管人员签字认可后,将签字盘点表装订在当月会计凭证中备查.对盘亏或盘盈的货币资金要查明原因,按

  规定进行处理.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本单位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银行存款余额核对情况月报制度》和《银行账户管理情况报告制度》.每月末,会计、出纳人员在核对自己所管

  银行账户余额无误的基础上,认真填制“银行账户存款余额核对表”,向本单位领导和监督机构汇报货币资金结存情况.

  第十五条出纳人员因暂离岗位需作临时性交接时,应编制交接表,由主管会计监交;因工作调离本单位(或本机构)办理交接时,应编制

  交接表,一式四份,由本单位内部监督机构参与监交.交接记录应由有

  关各方签名,并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十六条每年终,出纳人员应将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出纳人

  员移交表、现金盘点表、支票领用簿等资料整理造册,交会计人员按

  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归档保管.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根据收

  入来源和管理方式,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收款、开票与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八条各项收入应当由单位财会部门统一收取并进行会计核算,其他部门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办理收款业务,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

  金库”.

  业务部门应在涉及收入的合同协议签订后及时将合同副本交存财会部门备案,确保各项收入应收尽收,及时入账.财会部门应当定期检

  查收入金额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对应收未收项目应当查明情况,明

  确责任主体,落实追缴责任.

  第十九条有政府非税收入征缴职能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收支

  两条线”管理规定,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并及时更新与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的文件,定期开展培训,确保主管领导和业务人员及时全面掌握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票据管理程序和责任制度.财政票据等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均应履行规定手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票据专管员,建立票据台账,做好票据的保管和序时登记工作.票据应当按照顺序号使用,不得拆本使用.每位负责保管票据的人员要配置单独的保险柜等保管设备,并做到人走柜锁.

  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转让、出借、代开、买卖财政票据,不得擅自扩大财政票据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一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收入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长期挂账的往来款项和冲减支出的交易或事项是否真实;挂账多年的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进行追缴,确实无法追缴的,是否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处理;已核销的应收款项是否按照“账销、案存、权在”的要求,保留继续追缴权利,明确责任人追缴义务;与收入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合理设置岗位,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支出申请和内部审批、付款审批和付款执行、业务经办和会计核算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十三条单位应当按照支付业务的类型,完善支出管理流程,明确内部审批、审核、支付、核算和归档等支出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应当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一)加强支出审批控制.明确支出的内部审批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重大支出应当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重大支出限额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二)加强支出审核控制.全面审核各类付款凭证及其附件的所有要素.重点审核单据凭证是否真实、合规、完整,审批手续是否齐全,以及是否符合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

  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等支出报销凭据应附明细清单,并由经办人员签字或盖章.超出规定标准的支出事项应由经办人员说明原因并附审批依据,确保单据凭证与真实的经济业务事项相符.

  (三)加强支付控制.明确报销业务流程,按照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签发的支票应当进行备查登记.使用公务卡(加油卡)结算的,应当按照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业务.

  (四)加强支出的核算和归档控制.由财会部门根据业务的实质内容及时登记账簿;与支出业务相关的经济合同和专项报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存财会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单位内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评价支出管理的薄弱环节,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整改.重点关注:是否存在挪用预算资金向无预算项目支付资金或用于对外投资的情形;是否存在采用虚假或不实事项套取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违规向其他单位划转资金的情形;是否存在将本单位资金借贷给其他单位的情形;预付款项

  的转回或冲销是否合理、合规,是否存在协同第三方套取资金的情形;与支出相关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凡不遵守本制度规定造成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财政监督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

  以查处,对触犯刑律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篇5】新华小学内部控制制度

  为加强本机关办公用品的管理,规范办公用品的购、发、用行为,降低消耗,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办公用品的采购

  1.本制度规定的办公用品是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低值易耗品,包括耗材及软件、办公文具、卫生用具、照明用具等。1000元以下的低值易耗品,由使用部门事前写申请,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安排专人购买;1000元以上的须经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以后,交办公室统一采购。

  2.对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由乡各部门填写申购单,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交党政办,由财政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到县政府采购中心办理采购手续,党政办统一领回发放。

  3.不需在政府采购中心完成的采购,由党政办公室负责采购、管理、发放。急用零散性采购实行双人采购制度。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私自采购。

  4.采购人员须尽职尽责,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认真做好市场调查,充分掌握所需购物品的性能、价格等情况,力求货比三家,购得质优价廉商品。

  5.不属政府采购范围的物品的采购程序:需用部门提出申请→相关领导审批→党政办采购、发放→采购人在发票上经手签字→相关领导审核→乡主要领导审核→财政分局核销。

  第二条:办公用品的领取

  1.物品领用实行一次一领、专领专用原则。

  2.领取人在领用办公用品时须在物品管理处《办公用品领取登记单》上写明日期、物品名称及规格、数量、用途等内容并签字。

  3.大件物品领取后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序列,部门应明确使用管理责任人。

  4.除党政办指定的专人采购外,其他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外单独购买办公用品或在指定采购点处签单。

  5、到党政办借用物品(相机、录音笔、水壶等)需经得党政办人员同意方可借出,党政办人员要做好登记。

  第三条:办公用品的使用

  1.办公用品应为办公所用,不得据为己有,挪作私用。

  2.要爱护办公设备和相关物品,不得随意丢弃废置,严格执行注销制度。要认真遵守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延长物品使用年限。

  3.文件材料的印制要有科学性和计划性,印制前要认真做好校对、检查等工作,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4.高档耐用办公用品在使用中出现故障时,由原采购人员负责联系退换、维修 事宜;因使用不当,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直接责任人应负赔偿责任。

【篇6】新华小学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2、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3、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5、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6、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7、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8、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篇7】新华小学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市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采购行为,加强本委采购管理工作,有效防控采购业务活动风险,提高采购业务的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财会〔2012〕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委实际与采购业务管控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采购管理是对本委采购预算编制、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采购执行、验收、备案、监督检查等环节的全面管控。

  第三条采购业务管理遵循预算批准的采购方式,归口管理、职责明确,程序规范,降低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xx市xx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的采购业务管理工作,下属单位参照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分工

  第五条采购业务管理组织体系包括采购决策机构、采购日常管理机构、采购执行机构和采购监督机构。

  第六条委设立采购领导小组,作为采购决策机构对本委采购政策、重大采购事项进行决策和审定。

  采购领导小组由分管党政办公室领导,纪委书记,分管财务领导、党政党政办公室主任以及其他委领导为成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有:

  (一)审定本委采购政策,研究规范和固化采购程序;

  (二)研究决定本委采购重大事项,审定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单位内部采购目录、成交采购价格与供应商等;

  (三)审定货物类、服务类100万元以上(工程类2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

  (四)审定内部采购预选供应商库和采购代理机构库名单;

  (五)监督本委采购工作,协助市级相关部门查处采购违法行为;

  (六)其他需要提交决策机构讨论、审定的相关采购事项。

  第七条党政办公室作为采购日常管理机构负责采购过程中的联系协调及采购领导小组日常性工作的开展。

  党政办公室采购岗为本委采购业务综合管理岗,党政办公室主任、其他党政办公室人员以及有采购业务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单位。其主要职责有:

  (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府采购的管理规定,拟定本委采购政策、单位内部采购目录、标准和规范文件;

  (二)制定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布采购信息公告;

  (三)汇总审核各科室(二级预算单位)编制的采购预算;

  (四)初步审核采购需求、招标文件、采购方式、组织形式以及采购代理机构委托意见;

  (五)审定本委内部预选供应商资质要求,会同对口业务科室建立单位内部预选供应商库,审核单位内部预选供应商预中标情况;

  (六)审定本委货物类、服务类100万元以下(工程类200万元以下)重大项目的采购(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审定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相关事项;

  (七)组织参与政府采购评审及验收工作;负责组建自行(组织)采购评标、验收小组,组织评审/验收工作并拟定综合评审/验收意见;

  (八)负责采购文档的归档与报备工作;

  (九)监督检查采购合同签订与履行,协调处理采购纠纷;

  (十)督查、指导采购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加强对采购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

  (十一)本委采购领导小组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工作。

  党政办公室采购综合管理岗及其变动情况应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评标、验收小组为采购业务临时组成机构,由3人(含)以上单数构成。具体为采购单位委派代表1人,党政办公室以及有采购业务的科室各委派代表1人、委各科室以及委属各单位委派轮值代表1人(委派代表需为熟悉同类业务的同志)。

  第八条各科室为采购业务活动的执行机构,负责提出采购需求或编制采购预算,组织合同文本拟定、评审与签订,参与采购项目验收,申请采购资金支付等事项。具体职责为:

  (一)、填写《政府采购原项目明细表》,并按程序报送审批;

  (二)、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活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确定采购概算;

  (三)、负责参与采购谈判,负责谈判具体内容;

  (四)、负责拟定采购合同;

  各科室设立采购经办人员作为执行主体,科室采购经办人员应具有依法办事、清正廉洁、以身作则的政治纪律观念,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财会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度。

  各科室采购经办人员名单及其变动应及时报委党政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监察室作为采购监督机构,行使监督检查职权,其主要职责有:

  (一)对采购法律法规遵循情况进行督察,采购过程中人员的舞弊嫌疑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二)负责对采购管理全过程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审查,并独立发表意见;

  (三)参与采购中有关质疑、投诉问题的处理;

  (四)受理供应商提出的回避申请,并按照回避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核。

  第三章采购分类、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管理

  第十条按采购业务的组织形式,采购分为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和单位自行(组织)采购三类。

  (一)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由xx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审批的采购方式执行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的采购项目,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财政局批准可自行组织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社会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二)单次采购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按xx财采购【2013】18号文件执行,不属于协议供货范围的实行单位分散采购,由本委组织实施采购工作。

  第十一条按采购行为开展的方式,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等八类。

  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用公开招标:

  (一)预算金额达到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

  (二)预算金额达到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类项目。

  (三)预算金额达到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项目。

  第十三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采购项目总价值超过10%的。

  (三)预算金额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类项目且需要招标的。

  (四)预算金额5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类项目且需要招标的。

  第十四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变更采购方式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使用单位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

  (一)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六)预算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项目。

  第十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

  (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因供应商拥有专利权,其他厂商无法替代的。

  (二)为保证原购买的货物或服务具有一致性或配套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采购的。

  (三)正在使用的货物或服务,因后续扩展功能所需的配件、材料、软件升级等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

  (四)原采购合同的补充订货,补充订货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补充订货时间不得超过自中标结果公布之日起一年,补充订货单价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对应单价。

  第十七条询价采购适用于货物服务规格标准统一,要求明确、技术参数具体可量化、通用常用的,且预算金额20万元以下的项目。

  第十八条对于通用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家具、办公用品、医疗用品、耗材等市场供应充足且价格信息比较透明的小额(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采购项目,可按性价比优先原则,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采购。

  第十九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

  (一)10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施工类项目以及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服务类项目。

  (二)货物、服务采购预算金额在3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三)单位决定委托招标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中心组织实施:

  (一)100万元以下的工程施工类项目以及50万元以下的工程服务类项目。

  (二)预算金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300万元以下的项目,

  其中预算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应在xx市政府采购中心进行。

  第二十一条预算金额2万元以下、单价1千元以下的采购项目,由各单位分散采购,采用公务卡或通过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第二十二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突发事件等项目采购,可由项目申请单位和业务部门视情况先组织实施,并及时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除第十七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委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同意,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预先已申明需对原采购项目进行后续扩充的。

  (四)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五)单位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四条因参与竞争性谈判、磋商、询价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第二次谈判、磋商、询价时只有两家的,可继续谈判;第三次谈判、磋商、询价时只有一家的,可实行单一来源采购。

  第二十五条对捐赠的设备或工程,如捐赠单位要求自行采购或指定了供应商的,项目承办单位可直接与捐赠单位或供应商签订合同。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或申请单位须提供以下资料,方可进入采购程序:

  (一)经有审批权限批准的立项和预算。

  (二)技术参数、数量、图纸、工程预算书、工程量清单等。

  (三)商务要求,如实施时间地点、验收要求、完成时间、售后服务、知识产权、培训、投标人资质等。

  (四)限价及合同主要条款。

  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以公开招标为主要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在一个财政年度内,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同时,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自行(组织)采购形式重复采购同类或同品目货物或服务三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采购限额标准的,视同化整为零规避政府采购。

  第二十八条采购以下货物、工程和服务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采购货物的,还可以采用询价采购。

  (一)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二)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外、20万元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

  (三)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经批准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货物、服务;

  (四)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采购工程。

  第二十九条达到公开招标标准但因特殊原因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采购项目、涉及变更采购方式(因废标后申请变更)的,由委采购办会同需求部门填报《xx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变更审批表》及相关说明性材料,经委采购领导小组审批,报区财政局批复后执行。

  说明性材料应包括:

  (一)采购单位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概况等基本情况;

  (二)项目预算金额、预算批复文件或者资金来源证明;

  (三)拟申请或拟变更的采购方式和理由;

  (四)市政府批准同意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批复。

  第四章采购预算与需求管理

  第三十条各采购需求科室根据工作需要,严格按照采购目录开展采购预算编制工作。依据《xx市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明细表》中的规定,对采购项目的分类、名称、具体构成、采购数量、技术规格、服务要求、使用时间、项目预算金额和所申请采购方式与组织形式等内容进行详细列示,细化、明确采购品目及相应要求。各业务科室要对采购需求的真实性、准确性、合理性、合规性负责。

  各需求科室采购预算经归口管理科室及本科室分管委领导审核、委党政办公室平衡汇总、委采购领导小组审批,报预算批复后执行。

新华小学内部控制制度【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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